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14號上 訴 人 生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錫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光宙間因99年度訴字第414號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7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