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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3號原 告 范瑞麟訴訟代理人 鄭凱鴻律師被 告 鄭玉山

吳富緣魯榮娟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前列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何豐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欣宜

裁判日期:201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