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6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蘇金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重訴字第56號請求容認辦理地上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5,915,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1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