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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竹簡字第 3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簡字第343號原 告 范宏東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律師

王彩又律師張淑美律師被 告 蔡世銘訴訟代理人 張秀蘭被 告 蔡世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通行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裁判案由:履行通行義務
裁判日期:2011-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