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簡字第343號原 告 范宏東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律師 王彩又律師張淑美律師被 告 蔡世銘訴訟代理人 張秀蘭被 告 蔡世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通行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裁判案由:履行通行義務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1-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