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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竹簡字第 4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簡字第41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水發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黃忠義間因本院100年度竹簡字第413號塗銷所有權異動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裁判日期:2013-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