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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保險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5號原 告 陳錦珍原 告 陳瑋琳原 告 蘇韋辰原 告 蘇沈翔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8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費
裁判日期:2011-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