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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司家聲字第 10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聲字第1060號聲 請 人 林言丞律師即許美月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許美月之遺產管理人,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許美月之遺產管理人迄今得請求之代為管理報酬為新臺幣參仟元,墊付費用為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貳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許美月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財管字第

6 號民事裁定選定為被繼承人許美月之遺產管理人,並依法聲請公示催告搜索被繼承人許美月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催告期間為自登報日起1 年2 月,而登報日為100 年10月26日,亦即公示催告末日為101 年12月26日。然聲請人於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期間,關於被繼承人許美月之遺產:新竹縣竹北市○○路○○○ 號4 樓、地下層之房地業經債權人聲請拍賣後拍定。依財政部發佈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作業要點第13條第4 項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被繼承人許美月上開拍賣遺產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8

0 萬元,故以百分之一計算報酬即為48,000元;聲請人為影印法院卷宗,支付122 元,為聲請公示催告代墊聲請費用1,

000 元,為刊登搜索債權人之公告登報費用為1,700 元,合計代墊費用為2,822 元。為免上開執行程序繼續進行而將拍定款分配,聲請人之管理報酬及代墊款將來將無從受償,為就強制執行程序取得參與分配之執行名義,爰聲請本院裁定代管被繼承人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處理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所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酌定,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遺產收益狀況,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67 條準用第161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是就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

三、經查:

㈠、本件被繼承人許美月死亡後,因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且並未召集親屬會議選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嗣經本院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其業已遵行職務而為聲請公示催告、刊登搜索債權人之公告,且被繼承人許美月之遺產業經債權人聲請拍賣後拍定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100年度司財管字6 號、司家催字第131 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100 年8 月30日新院燉98司執聖字第7357號公告及100年10月3 日、10月11日民事執行處函、報紙、閱卷影印收費明細、匯款收執、登報費收據、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 年度司財管字第6 號、10

0 年度司家催字第131 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誤。

㈡、又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包括:編製遺產清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搜索之公示催告、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遺產移交國庫、報告或說明遺產之狀況等,此觀民法第1179條及1180條規定可知。本院依職權調閱100 年度司家催字第131 號公示催告卷宗所示,對於被繼承人許美月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所為之公示催告,須自聲請人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1 年2 個月,期間始為屆滿,而依該卷附之登報資料,其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為100 年10月26日,經核該公示催告期間尚未屆滿,是否仍有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報明債權或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尚不得而知,且於前揭期間屆滿前,聲請人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仍須善盡保存遺產之責。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尚未執行完畢其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本院衡酌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許美月之遺產管理人後,已依法聲請搜索被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公示催告,並予以登報公告,故酌定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許美月之遺產管理人迄今之報酬為3,000 元,代墊費用為2,822 元,而前開管理報酬及管理代墊費用,應由被繼承人許美月之遺產負擔。惟聲請人待日後遺產管理之事務處理完畢後,自得再就其餘勞務付出之程度請求相當之報酬及代墊費用,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裁判日期:201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