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聲字第836號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董龍泉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戴正華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1179條第2 項後段、第113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條文規定,遺產管理人除係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且無法召開親屬會議或召開不為、不能決議之情形外,均無聲請法院准予變賣遺產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略以:被繼承人戴正華(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67年10月18日死亡)為退除役官兵,其死亡後遺有桃園縣楊梅市○○○段2 之45地號土地,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以70年度家催字第2 號民事裁定准予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或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已催告期滿在案,無人為繼承之承認、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之聲明,亦無大陸地區繼承人聲明繼承。因被繼承人係於67年10月18日死亡,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4 項規定,被繼承人之遺產應捐助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下稱榮民基金會),現榮民基金會委請聲請人代為辦理被繼承人遺產標售,爰請求裁定准予變賣前揭遺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戴正華已於67年10月18日死亡,被繼承人遺有上開遺產,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且已依本院上開事件進行公示催告期滿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本院民事裁定影本、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委請標售書函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各1 份為證,堪信為真實。聲請人固主張為依法移交上開遺產予榮民基金會而有變賣遺產之必要,惟不論聲請人是否受該基金會委託標售上開遺產,該移交遺產行為均非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揆諸首揭說明,自無聲請法院准予變賣上開遺產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王毓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