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聲字第918號聲 請 人 郭玉健律師即被繼承人馮祥鈞之遺產管理人上聲請人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00 年度司家聲字第604 號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事件之聲請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事件,經本院100 年度司家聲字第604 號民事裁定確定,其聲請程序費用應由被繼承人馮祥鈞之遺產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為新臺幣1,000元,爰確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