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司聲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91號聲 請 人 郭志即郭許環之繼.聲 請 人 郭麗華即郭許環之繼.聲 請 人 郭來旺即郭許環之繼.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潔如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係由呂理胡律師即郭許環之遺囑執行人提出聲請,嗣後呂理胡律師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16日具狀更正聲請人為郭許環之繼承人郭志、郭麗華、郭來旺,惟聲請更正狀未經聲請人郭志、郭麗華、郭來旺簽名或蓋章,本院於100年6月23日以新院燉民政100司聲191字第13598號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分別於100年6月24日送達聲請人郭志、郭麗華及100年6月29日寄存送達予聲請人郭來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前揭規定,應駁回其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裁判日期:2011-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