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司聲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216號聲 請 人 陳超羣即 債務人相 對 人 陳筱琴即 債權人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03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收受本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82號執行命令及查封登記函,准相對人即債權人於新台幣10,000,000元及執行費80,000元範圍內,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查相對人係為保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惟執行假扣押迄今已二個月,相對人均未提出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條規定,如債權人已經起訴,即無再命其起訴之必要。

三、查聲請意旨所陳,固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03號假扣押事件(含100年度司執全字第82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惟相對人就前述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業於100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訴訟,經本院100年度年度家調字第293號請求離婚等事件審理在案,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相對人既已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提起訴訟,依上開說明,自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並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裁判日期:201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