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340號聲 請 人 GRIGORYAN.即 債務人代 理 人 王師凱律師相 對 人 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 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裁全字第580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不當得利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扣押,業經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580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後並依相對人之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之執行在案。經查,相對人雖曾就本件假扣押請求向本院對聲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但該支付命令經聲請人聲明異議,本院改以100年度訴字第212號返還代墊款事件審理,並通知相對人補繳裁判費,因相對人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於民國100年5月3日裁定駁回確定,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是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已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本院除前述案件外無受理兩造間之民事訴訟、支付命令、調解聲請事件無訛,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