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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司聲字第 4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466號聲 請 人 郭海元即債務人相 對 人 洪子珺即債權人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家全字第10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就離婚所生之子女扶養、剩餘財產分配、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扣押,業經本院100年度家全字第10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後並依相對人之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之執行在案,已據本院調取本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287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訛,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民事分案室、家事分案室查詢結果,相對人雖有對聲請人提起請求離婚訴訟,經本院100年度家調字第460號案件受理,惟相對人已於100年9月16日具狀撤回訴訟,應視為未起訴,此部分業經本院調取100年度家調字第460號請求離婚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竹北家事庭查詢表各一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裁判日期:2011-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