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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司養聲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43號聲 請 人 徐登泰即 收養人聲 請 人 吳善玲即被收養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收養人生母吳楊碧蘭同意吳善玲由徐登泰收養,經公證之同意書。

二、被收養人配偶吳國興同意吳善玲由徐登泰收養,經公證之同意書。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認可
裁判日期:201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