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44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李代華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陳雨萱
陳昇峰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孔玉金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李代華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一日收養陳雨萱及陳昇峰為養子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李代華與被收養人陳雨萱及陳昇峰之母孔玉金為夫妻,茲被收養人為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經其法定代理人孔玉金同意,於民國(下同)100 年10月21日訂立書面收養契約在案,為此檢附收養子女契約書、執業執照、扣繳憑單、健康檢查紀錄表、戶籍謄本等件,爰依民法第1079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准予認可收養等語。
二、按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得單獨收養。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滿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又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民法第1074條但書、第1076條之1 第1 項、第1076條之2第2 項、第1079條及第1079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收養事件,應基於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斟酌收養人之人格、經濟能力、家庭狀況及以往照顧或監護其他兒童及少年之紀錄決定之。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收養人或收養事件之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4條第
1 項、第4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調查:㈠本件被收養人陳雨萱及陳昇峰係滿7 歲之未成年人,其已與
收養人簽立書面收養契約,並經被收養人之生母孔玉金同意(被收養人生父於98年9 月15日死亡,是本件收養自無庸得被收養人之生父同意),故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確有收養之合意,有收養人、被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生母於本院100 年11月11日訊問時到庭陳明收養之意願可據,自堪信為真實。
㈡本件收養人為竹東榮民醫院醫事放射師,其經健康檢查結果
,查無明顯重大疾病,有聲請人提出之執業執照、扣繳憑單影本、健康檢查紀錄表等件為證,足見收養人有正當職業及適足經濟能力,且身心正常。
㈢經本院囑託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人權協會派員進行訪視,其訪視結果評估建議略以:
⒈收養動機:聲請人及案母所陳述之收養理由雖不同,但皆以
案主之利益為主要考量,且聲請人亦願意承擔案主們之扶養責任,若以此申請教育補助費,亦算有利於案主們,故評估聲請人之收養動機尚為純正良善。
⒉親職能力與互動:聲請人認為案主們皆已是少年,具有自己
的想法及交友生活圈,聲請人僅以提供良好的生活環境及關注其行為為主,其他則尊重案主們意願,管教上較採自由發展的態度,評估其親職能力尚可。惟聲請人與案主們之互動似較生疏,雖偶爾聊天,但因聲請人態度較嚴肅,讓案主們覺得像訓話,故認為其親子親情尚有待培養,彼此宜再加強協調溝通方式。
⒊案主們之意願:依案主們所陳,聲請人雖嚴肅,且與聲請人
相處時間不多,但偶爾也會聊天,關係尚可,對於由聲請人收養則表示沒有意見。
⒋經濟條件:聲請人有穩定工作及收入,與案母結婚前兩年,
即開始負擔案母及案主們之生活開銷及學費,提供案主們良好之教育資源及生活所需,評估聲請人未來應有能力繼續負擔二名未成年人之扶養。
⒌建議:綜合訪視結果,二名案主由聲請人收養應為合宜。
以上有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人權協會100 年12月20日(一百)兒權竹字第0100122003號函送之辦理兒童少年收養暨監護權調查工作摘要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
四、本院審酌上開卷證資料及訪視報告,認收養人已與被收養人生母結婚,被收養人係滿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應可適切表達其意願,於本院訊問時,其均表示同意本件收養,被收養人之意願自應受尊重;另本件聲請收養之動機純正,收養人亦有足夠之教養能力,足以教養被收養人,復斟酌收養人所能提供之環境、資源、健康及一切情狀,均足以對被收養人為妥善之照顧,收養人顯然可提供被收養人穩定之成長環境。另綜觀全案卷證及訪視報告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無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之情事,復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故本件收養自應予認可,並溯及於100年10月21日簽訂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經10日而無人提出抗告,法院將核發
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應持「民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始得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