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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司養聲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47號聲 請 人 謝禎緯聲 請 人 劉若芸聲 請 人 謝雅如上列當事人聲請終止收養許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080條第2 項、第1080條之1 第1 項所定聲請認可、許可終止收養事件,由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36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 條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故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法院於受理非訟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收養人謝雅如之住居所係在桃園縣中壢市三民里10鄰下三座屋44號,此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裁定,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許可
裁判日期:2011-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