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49號聲 請 人 宮島修即 收養人聲 請 人 蔡妮晏即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 蔡辰韓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收養人在日本之刑事記錄證明文件(聲請狀所附之「犯罪經歷證明書」係日文並在境外作成,聲請人可向本院聲請發還該「犯罪經歷證明書」原本後,依本裁定第四點檢附中文譯本並認證後再補正)。
二、本件收養符合收養人本國法之證明文件。
三、收養人本國之收養法及中譯文。
四、上列收養文件如係於境外作成,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如係外文資料,並應檢附中文譯本。
五、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