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52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張財添
楊淑芬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李丞平法定代理人 李壽木法定代理人 莫君敏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按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由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3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關無管轄權之移轉管轄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同法第5 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收養人張財添、楊淑芬之住所地在桃園縣大溪鎮美華里13鄰尾寮6 之24號,此有聲請狀所載地址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役政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轉於所屬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