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53號聲 請 人 周水成即 收養人聲 請 人 周源樑即被收養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周水成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四日收養周源樑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周水成(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未婚)願收養聲請人即被收養人周源樑(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婚)為養子,雙方於100 年11月4 日共同訂立收養契約書,並已得被收養人之配偶吳秋香同意,而被收養人生母周許桂及生父周金定先後於88年5 月21日及97年12月7 日死亡,爰聲請本院裁定認可;經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㈡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民法第1076條之1、 第1079條及第1079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收養人周源樑之生父周金定與收養人周水成為親兄弟,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為叔姪之血親關係,收養人已年邁,並無配偶及子嗣,需要他人照顧、扶養,且經被收養人配偶吳秋香同意,而被收養人之生父周金定及生母周許桂已死亡,故成立本件收養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文件為證,並由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收養人配偶吳秋香到庭陳明在卷。綜上各情,堪認本件收養並無民法第1079條之2 所列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違反收養目的等法院應不予認可之事由,亦無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之情形,依法應予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經10日而無人提出抗告,法院將核發
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應持「民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始得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