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59號聲 請 人 文明秀即 收養人聲 請 人 羅暐翔即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 羅明忠法定代理人 范筱霖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文明秀(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 00000 號)於民國100 年11月22日收養羅暐翔(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文明秀係被收養人羅暐翔之姑姑,茲因收養人無配偶,膝下亦無子女,願收養被收養人為子女,而與被收養人之生父羅明忠與生母范筱霖訂立收養契約,由收養人文明秀收養羅暐翔為養子,又文明秀身體健康、有正當職業及財產,確有扶養被收養人羅暐翔之意願及能力,為此聲請認可收養等語,並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體格檢查表、戶口名簿、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在職證明書等件為證。
二、按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收養事件,應基於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斟酌收養人之人格、經濟能力、家庭狀況及以往照顧或監護其他兒童及少年之紀錄決定之,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民法第1079條第1 項、第1079條之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4條第1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本院囑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人權協會就本件收養與出養進行訪視,並提出建議報告。
三、經核收養人文明秀與被收養人羅暐翔間,確有收養之合意,亦無民法第1079條之2 、第1079條之4及第1079條之5所列情形,亦有上開證據足稽,復經收養人文明秀及被收養人羅暐翔之法定代理人羅明忠、范筱霖到場陳明可據(見100 年12月28日訊問筆錄)。本院審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人權協會101 年1 月18日兒權竹字第0101011801號函暨辦理兒童少年收養暨監護權調查評估建議表所稱:「1.收養動機:聲請人基於想要擁有小孩的心願且減輕案父母經濟壓力,提供案主良好之生活照顧,經與家人共同討論後提出收養聲請。評估整請人收養動機立意良善,尚無不當。2.親職能力:依聲請人所陳,案主從小與其互動頻繁,感情良好,聲請人可描述案主之生活狀態,對於案主具備一定程度之瞭解,且聲請人對於案主之教養方式為有賞有罰,不當之行為即時糾正。而案主患有哮喘之症狀,聲請人具有護理之學識與經驗,可給予案主身體適當之照護,故評估聲請人親職能力正向良好。3.家人支持:依聲請人所陳,聲請人與案祖母同住,而案主從小也大多由案祖母照顧,且聲請人與案父母家相隔距離不遠,連絡頻繁,家人關係緊密,給予案主安穩之親情與關愛,故評估聲請人有充足之家人支持,未來案主仍有眾多親人之呵護服顧。4.經濟條件:聲請人有穩定工作及收入,且目前案主之教育費及生活開銷也由聲請人負擔,提供案主良好之教育資源及生活所需,故評估聲請人未來應有能力繼續負擔案主之扶養。建議:綜合訪視結果,聲請人為案主親姑姑,案主自幼與聲請人互動緊密融洽,且評估聲請人親職能力與經濟條件俱佳,故認為聲請人應足以勝任親職,案主由聲請人收養,尚無不妥。」、「1.親職與互動:案主自幼由案父母及收養人等家人共同照顧,與家人互動關係良好,而收養人為案主之姑姑,其住處與出看人家相距不遠,彼此往來密切,案主不僅有出養人(案父母)的照顧,更可獲得收養人之關愛,將來亦可自由往來收出養人家,仍可維繫與家庭成員之感情。2.出養意願:案母指陳案家原就有收出養經驗,對收出養接受度高,而案祖母考量收養人尚無計畫結婚,便主動提出此議,出養人夫妻(案父母)考量收養人與自己是至親手足,關係互動良好,且出養人一直在經濟上給予很大協助,故同意將案主出養給收養人。評估出養人出養意願堅定,且未來仍會分擔親職責任。3.經濟條件:案父有穩定工作及收入,但其收入剛好負擔房貸,案母則初創業經營早餐店,收入不穩定,家裡經濟及案主之開銷常倚賴收養人分擔,評估出養人之經濟條件尚可,但因收養人之協助,故得以提供案主更優質之教育。4.案主意願:案主表達收養人對他很好,收養人亦會提供其生活及教育上之需求,彼此互動關係佳,但對收出養一事未置可否,惟將來希望仍可自由往返收出養人住處。建議:綜合訪視所得,收養人為案主姑姑,經常協助分擔案主生活及教育支出,與案主互動融洽緊密,案主與其亦有同住生活之經驗,又案主由收養人收養後,亦可繼續維持其目前之生活情況,保有與原生家庭及生父母之良好互動,故認為出養對案主而言,尚無損及其權益之處。」等語,認出養人范筱霖、羅明忠因家庭及經濟因素對羅暐翔扶養意願低,收養人文明秀有收養小孩之意願,且確實較能提供小孩適當、關愛之成長環境,又無不適收養被收養人羅暐翔等之情狀,以兒童最佳利益而言,堪信本件收養符合被收養人羅暐翔之最佳利益,依法應予認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經10日而無人提出抗告,法院將核發
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應持「民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始得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