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01號聲 請 人 林玉文即 收養人 號聲 請 人 林永順即被收養人關 係 人 賴志誠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民法第107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玉文與聲請人林永順之母林玉娟為夫妻,惟聲請人林永順之母林玉娟於民國(下同)100年6 月8 日死亡,今收養人願收養被收養人林永順為養子,爰提出戶籍謄本、健康檢查紀錄表、在職證明等件為證,請求准予認可收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等聲請認可收養,固據提出上揭資料為證,惟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而卷內聲請狀內未列法定代理人,亦無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之簽章,以及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有收養合意之書面,經本院分別於100 年9 月1 日當庭諭知聲請人等補正,並於100 年9 月2 日及10月4 日函命聲請人等補正,聲請人等已於100 年9 月6 日及同年10月6 日收受通知,有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參,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依法自應予駁回。惟聲請人得於資料補齊後,再行提出聲請,併此敘明。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