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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司養聲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04號聲 請 人 徐孟光

之3徐聖怡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孫敏玉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聲請人具狀延長2 個月補正期間以補正欠缺之文件,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陸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並經公證之下列文件:

1、被收養人徐聖怡生父出具之出養徐聖怡之同意書。

2、被收養人徐聖怡監護權歸屬之證明文件。

3、如無法提出被收養人徐聖怡監護權歸屬於生母孫敏玉之證明,則需提出有被收養人生父簽立之收養認可聲請狀。

4、若被收養人徐聖怡之監護權人為生母,被收養人生母孫敏玉需到院簽立收養認可聲請狀。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王毓慈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認可
裁判日期:2011-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