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06號聲 請 人 黃穩銘即 收養人
阮氏芝聲 請 人 廖婕羽即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 黃雅琪法定代理人 廖大川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因收養人阮氏芝為越南國人,請提出收養符合越南國法之證明文件。
㈡、前項文件在境外作成者,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