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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司養聲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06號聲 請 人 黃穩銘即 收養人

阮氏芝聲 請 人 廖婕羽即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 黃雅琪法定代理人 廖大川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因收養人阮氏芝為越南國人,請提出收養符合越南國法之證明文件。

㈡、前項文件在境外作成者,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認可
裁判日期:2011-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