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07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葉棟伸
劉小軍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劉家瑤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劉軍良
劉中組劉緒年
劉中組代 理 人 葉錦龍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提出應附之文件,且部分漏未記載,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4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收養人及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收養契約書。
㈡若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無法至我國由我國社會福利機構
進行訪視,應補正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大陸地區經當地訪視單位訪視後所提出關於家庭狀況、家庭成員、家庭互動關係暨生活概況、居家環境、工作及經濟狀況、出養動機、相關評估建議之訪視報告。
二、上開應補正之文件,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予以驗證。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34 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前。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