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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司養聲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18號聲 請 人 蘇清源即 收養人

林彩霞聲 請 人 林海燕即被收養人上一 人 之 林平江法定代理人

阮氏雪絨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越南國政府有關單位核准聲請人蘇清源、林彩霞收養聲請人林海燕為養女,並為收養登記之文件暨中文譯本。

㈡、前項文件在境外作成者,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

二、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34 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前。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認可
裁判日期:201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