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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司養聲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25號聲 請 人 范誠榮即 收養人聲 請 人 吳家駿即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 吳芙蓉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並經公證之下列文件:

1、大陸地區收養登記證。

2、被收養人吳家駿及被收養人生父之戶籍資料(如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常住人口登記表等)。

3、被收養人吳家駿生父出具之出養吳家駿之同意書。

4、被收養人吳家駿監護權歸屬之證明文件(如被收養人生父及被收養人生母吳芙蓉離婚協議)。

5、如無法提出被收養人監護權歸屬於生母吳芙蓉之證明,則需提出有被收養人生父簽立之收養契約書及收養認可聲請狀。

㈡、收養人無子女之證明文件。

㈢、被收養人生母吳芙蓉居留證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認可
裁判日期:2011-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