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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司養聲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27號聲 請 人 盧廷情即 收養人 號聲 請 人 黎光龍即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 陳香沉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狀上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㈡、本件收養符合越南收養法規之證明文件。

㈢、越南之收養法規原文及中文譯本。

㈣、前開收養文件係於境外作成,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之文件;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認可
裁判日期:2011-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