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27號聲 請 人 盧廷情即 收養人 號聲 請 人 黎光龍即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 陳香沉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狀上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㈡、本件收養符合越南收養法規之證明文件。
㈢、越南之收養法規原文及中文譯本。
㈣、前開收養文件係於境外作成,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之文件;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