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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司養聲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27號聲 請 人 盧廷情聲 請 人 黎光龍法定代理人 陳香沉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收養事件之聲請,應附具下列文件:㈠、收養契約書。㈡、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㈢、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時,收養人職業、健康及有關資力之證明文件。㈣、被收養人有配偶時,其配偶之同意書,或不能同意之證明文件。㈤、被收養人本生父母之同意書。但本生父母礙難同意者,不在此限。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收養符合其本國法之證明文件。前項文件在境外作成者,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34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盧廷情願收養其越南籍配偶陳香沈(未取得身份證)與前夫所生之子黎光龍為養子,爰提出戶籍謄本、收養契約書、出生證明書、扣繳憑單、健康檢查表、刑事記錄證明等件為證,請求准予認可收養等語。

三、聲請人對於認可收養,經本院於100 年9 月19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補正裁定起20日內補正㈠、聲請狀上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簽章。㈡、本件收養符合越南收養法規之證明文件。㈢、越南之收養法規原文及中文譯本。㈣、前開收養文件係於境外作成,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之文件;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該裁定於同年10月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未補正上開文件,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惟聲請人得於補正後再予聲請,併予指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認可
裁判日期:2011-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