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33號聲 請 人 邱玉珠聲 請 人 邱海生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提出應附之文件,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被收養人邱海生之生父邱家榮及生母田秀香之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被收養人邱海生之工作在職證明及薪資、財產證明。
㈢被收養人邱海生之健康檢查表。
二、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34 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前。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