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司養聲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33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邱玉珠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邱海生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收養人邱海生之生父於其5 歲時過世,其生母改嫁離開,自被收養人5 歲起即由收養人邱玉珠照顧長大,現收養人年紀大沒有工作,被收養人願照顧收養人,並由收養人邱玉珠收養被收養人邱海生為養子,並於民國(下同)100 年9 月30日訂立收養子女契約書,經被收養人配偶李夢茹同意,聲請收養認可等語,並提出收養子女契約書、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提出㈠被收養人邱海生之生父邱家榮及生母田秀香之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被收養人邱海生之工作在職證明及薪資、財產證明。㈢被收養人邱海生之健康檢查表,本院於100 年12月2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並已於100 年12月

9 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是本件聲請收養子女認可與法律規定要件不合,應予駁回。至聲請人日後倘能補正前開證明文件,自得再向本院聲請認可收養,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認可
裁判日期:2012-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