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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司養聲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38號聲 請 人 竇進賢即 收養人聲 請 人 葉文峰即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 葉思瓊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並經公證之下列文件:

1、被收養人葉文峰及被收養人生父之戶籍資料(如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常住人口登記表等)。

2、被收養人葉文峰生父出具之出養葉文峰之同意書。

3、被收養人葉文峰監護權歸屬之證明文件(如被收養人生父及被收養人生母葉思瓊離婚協議)。

4、如無法提出被收養人葉文峰監護權歸屬於生母葉思瓊之證明,則需提出有被收養人生父簽立之收養認可聲請狀。

5、若被收養人葉文峰之生父已死亡,則需提出死亡證明書。

6、若被收養人葉文峰之監護權人為生母,被收養人生母葉思瓊需到院簽立收養認可聲請狀。

㈡、收養人無子女之證明文件。

㈢、被收養人生母葉思瓊居留證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認可
裁判日期:201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