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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司養聲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38號聲 請 人 竇進賢即 收養人聲 請 人 葉文峰即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 葉思瓊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收養人「葉文峰」與「李佳慶」為同一人之證明(因聲請狀內所附之出生證明書及離婚協議書未成年子女之姓名均為李佳慶而非被收養人葉文峰),該文件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並經公證。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認可
裁判日期:2011-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