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0號聲 請 人 林桂燕即 收養人代 理 人 林曾玉蓮聲 請 人 林千文即被收養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且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次按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㈡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民法第1079條、第1079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林桂燕,願收養聲請人即被收養人林千文為養子,經徵得被收養人之生父林錦河、生母曹郁青之同意,雙方於民國100 年1 月14日簽訂收養契約,並作成書面,請求認可本件收養等語。
三、經查,收養人林桂燕為慢性精神病患,領有重度障礙之身心障礙手冊,是收養人於100 年1 月14日簽訂收養契約時是否確有收養被收養人之意思表示,尚非無疑,又本院100 年2月14日開庭調查時,收養人本人亦未到庭,經收養人代理人即收養人之母林曾玉蓮到庭陳稱:「(問:收養人今日為何不到庭?)聲請人林桂燕是精神病患,她不敢出門,目前由我照顧,我是她母親,聲請人林桂燕是我女兒,她在省立新竹醫院看診,他是精神重度殘障。」,且被收養人生父林錦河亦稱:「(問:是否可以偕同聲請人林桂燕到庭?)聲請人林桂燕係重度精神病患,她平常不敢出門,若真的要出門,還得出動醫療護理人員警察幫忙」等語(見本院99年7 月
2 日訊問筆錄),復經本院依職權向署立新竹醫院函查收養人病歷資料,經函覆之病歷資料記載,收養人患有慢性殘餘型精神分裂症,需長期服藥治療,此有100 年3 月3 日新醫歷字第1000001209號函暨病歷資料附卷可稽,難認收養人理解收養之意思及法律效果,其是否有實質收養之真意,已有疑義,另被收養人林千文到庭陳稱:「(問:為何辦理收養?)我祖母不放心聲請人林桂燕沒有人照顧。」、「(問:若被聲請人林桂燕收養的話,你要如何稱呼?)還是叫姑姑。」、「(問:會與聲請人林桂燕住在一起?)現在沒有同住,之後應該是不會。」,又被收養人生父林錦河陳稱:「(問:有何意見?)我母親希望她百歲後,聲請人林桂燕可以有人照顧,若聲請人林桂燕過世也有人可以祭拜,所以我母親才聲請。」等語明確(見同上訊問筆錄),足見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無發生親子關係之意思,此顯然違背收養制度之目的,亦難謂雙方有發生親子關係之真意,本件難認收養人林桂燕與被收養人林千文間確有收養之合意存在,揆諸首開法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不予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