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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司養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何雅萍即 收養人聲 請 人 吳亦涵即被收養人 322.法定代理人 吳箕浩上列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許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7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理由欄二、關於「…蘇美瑜與前夫所生之女即聲請人為養女」之記載應更正為「…吳箕浩與前妻所生之女即聲請人為養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許可
裁判日期:201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