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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司養聲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79號聲 請 人 陳新源上列當事人聲請終止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陳新源(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養父陳文德(男,民前0 年0 月00日生,81年4月29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養母陳鄭奔妹(女,0 年0 月00日生,77年2 月2 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應予終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新源為養父陳文德及養母陳鄭奔妹共同收養之養子,因養父陳文德已於81年4 月29日死亡,養母陳鄭奔妹已於77年2 月2 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之

1 條規定,聲請終止聲請人與養父陳文德與養母陳鄭奔妹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 、第4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等件為證,且經聲請人於本院10

0 年6 月30日調查時到院陳明終止收養之原因:「我母親沒有兄弟,所以就要我給他們收養。收養人算是我母親那邊的宗族。沒有從養父、養母繼承到遺產,也沒有跟養父養母共同生活過。」,並經證人即聲請人養兄陳金木及聲請人之姐林梅蘭到庭證述大至相符,認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並無任何顯失公平之情形,依首揭法律規定,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認可
裁判日期:2011-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