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94號聲 請 人 徐文進即 收養人聲 請 人 游芳芳即被收養人 NlD.法定代理人 游珍珠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4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收養人為印尼人,收養符合其本國法之證明文件,該項文件係在境外作成者,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