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95號抗 告 人 鄒淑娟
王郁槐上二人共同代 理 人 李語衫抗 告 人 王毓潔法定代理人 劉慧琪上列抗告人因聲請終止收養許可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
2 日本院100 年度司養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抗告狀末有抗告人鄒淑娟、王郁槐、王毓潔及其法定代理人劉慧琪具名之合法抗告狀。(台端於民國100 年11月18日提出抗告,惟抗告狀末之具狀人為李語衫,而非抗告人即原聲請人鄒淑娟、王郁槐、王毓潔及其法定代理人劉慧琪,不能視為合法抗告,請速補正。)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