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97號聲 請 人 魏瑞容上列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5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主文及理由關於「魏鐘粉妹」」之記載應更正為「…魏鍾粉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