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90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陳益新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范聖
張愛翎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范純恕關 係 人 張尉國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主文及理由欄關於被收養人「范聖祁」之記載應更正為「范聖 」。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