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司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4號聲 請 人 許全裕(即力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力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力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力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宜公司)之清算人,前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茲因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聲報力宜公司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請求指定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力宜公司之簿冊保管人等語,並提出清算期間收支明細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同意書、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函、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函、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簿冊文件保管清單、清算申報書收據聯、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核定通知書、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93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核定通知書(清算專用)、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剩餘財產分配明細表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確已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並據其檢附前開資料,而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司字第20號准予備查在案,已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3年度司字第106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96年度司字第13號、96年度司字第69號、97年度司字第4 號、97年度司字第87號、98年度司字第122 號、99年度司司61號清算完結展期、100 年度司司字第20號清算完結事件等卷宗查明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力宜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1-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