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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司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7號聲 請 人 蘇珊相 對 人 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蘇珊(SUSAN PATRICIA,美國籍,西元0000年00月000日出生)為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晶公司」)之清算人,宏晶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並聲請本院准予備查。經宏晶公司股東臨時會於民國100 年2 月14日決議指定蘇珊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裁定指定簿冊管理人等語,並提出公司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股東臨時會簽到紀錄、帳簿憑證清單、帳冊保管人同意書等件為證。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參酌聲請人係宏晶公司之清算人,宏晶公司業已清算完結,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經調閱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39、57號卷審認無訛,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宏晶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蘇珊為宏晶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