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0號聲請人即藝高半導體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Thomas Co.代 理 人 游晴惠律師
吳姝叡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美商科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為藝高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藝高半導體設備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藝高半導體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藝高公司)之清算人,前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茲因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聲報藝高公司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請求指定同屬美商科磊集團之美商科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為藝高公司之簿冊保管人等語,並提出清算期間收支明細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以上均附於本院100 年司司字第74號卷)、簿冊文件保存人就任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確已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並據其檢附前開資料,而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司字第74號准予備查在案,已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2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99年度司司字第54號、100 年度司司字第10號清算完結展期、
100 年度司司字第74號清算完結事件等卷宗查明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美商科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為藝高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