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2號聲 請 人 葉日青即業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業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業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業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業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業程公司)之清算程序業已終結,清算人並已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業程公司於民國99年12月14日之股東會決議,業已決議將相關簿冊文件交由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發公司)保管。為此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等語。
三、查聯發公司係經業程公司股東會議選任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而聯發公司亦出具同意書表示同意擔任業程公司清算完結後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復經調取本院98年度司字第10號、第62號、第173號、99年度司字第19號、第60號、100年度司字第3號呈報清算人及清算完結事件等卷查核屬實,爰指定聯發公司為業程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