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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司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30號聲 請 人 任秀妍即康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康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任秀妍為康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康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康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康林公司 )之清算人,前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茲因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聲報康林公司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請求指定清算人任秀妍為康林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清算期間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以上均附於本院100年司司字第90號卷)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康林公司之清算人,康林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90號案卷審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康林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聲請人為康林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思璟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1-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