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32號
聲 請 人 王保礎(即馬來西亞商超威半導體有限公司台上列當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曾銘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市○○區○○路四段四二七之一號十三樓)為馬來西亞商超威半導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馬來西亞商超威半導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馬來西亞商超威半導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人,前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茲因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聲報馬來西亞商超威半導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請求指定曾銘仁為馬來西亞商超威半導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保管人等語,並提出馬來西亞商超威半導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決議、帳冊憑證清單、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0 年1 月28日向本院呈報馬來西亞商超威半導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人事件,經本院於100 年3 月3 日以新院燉民寶100 司司34字第04594 函准予備查。聲請人並於100 年5 月9 日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經本院於100 年7 月8 日以100 年度司司字第79號准予備查在案,業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34號、79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查明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曾銘仁為馬來西亞商超威半導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國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