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吳俊賢(即力鑫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吳俊賢(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縣竹北市○○○路○○○ 號)為力鑫投資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力鑫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十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又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94條、第11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力鑫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茲因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聲報力鑫投資有限公司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94條規定,請求指定吳俊賢為力鑫投資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等語,並提出力鑫投資有限公司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書收執聯、清算分配報告表、股東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0 年3 月18日向本院呈報力鑫投資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經本院於100 年3 月23日以新院燉民寶100 司司60字第06217 號函准予備查。聲請人並於10
0 年7 月22日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司字第121 號准予備查在案,除據聲請人提出上開事證外,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60號、100 年度司司字第121 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查明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吳俊賢為力鑫投資有限公司之簿冊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國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