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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司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趙興偉律師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0 年度司字第43號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酌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遠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又清算人之報酬,非由法院選派者,由股東會議定;其由法院選派者,由法院決定之。清算費用及清算人之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公司法第322條、第32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略以﹕聲請人經本院選派為遠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茂公司)清算人,自民國(下同)100 年9 月上任以來,每週以電話聯絡遠茂公司員工處理日常事務及突發事務外,每週至遠茂公司處理業務,並召開一次清算人暨主管會議,與主管討論公司重要事項、處理公司與政府機關往來公文、債權人對公司所提訴訟、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處理情形如下﹕

㈠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於100年10月6日拍賣遠茂公司園

區一廠抵押設備,處理並擬出售未抵押之設備及規畫於11月30日前完成退租事宜。

㈡債權人盟立自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盟立公司)與遠茂公

司間給付工程款訴訟,為節省成本欲與盟立公司和解,參與會議討論,經決議同意和解。

㈢遠茂公司對債務人Blue.Ltd、SWEnterprise Co,Ltd、天

禾公司提起刑事訴訟,另於11月14日對遠茂公司前任總經理提起背信告訴,每週聽取承辦人員報告訴訟進度。於10月17日收到天禾公司不起訴處分書,於會議討論應收帳款列為呆帳。

㈣處理遠茂公司美國子公司帳戶餘額,請美國律師將其中部

分款項於100年10月3日、10月21日匯回台灣美金70,000元及60,000元。另請美國律師研議遠茂公司美國子公司對Torstek應收帳款方案,積極催討債權。

㈤積極處理遠茂公司閒置資產、出租公司資產,自接任後至

100年11月25日止,處分資產總計新臺幣3,785,000元。另遠茂公司光北廠房續租予鑫晶鑽至101年1月31日止。

㈥辦理註銷遠茂公司園區一廠及力行廠工廠登記證一事,委

由專業環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清理及申報環保廢棄物。公司清算期間結算申報簽證、清理申報簽證等,事涉專知識與程序及送交法院之財務報表或財產目錄有經第三人審閱之必要,另委請會計師事務所處理。

㈦向本院聲請宣告遠茂公司破產。

㈧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㈨發函國稅局申請報廢遠茂公司無法出售之原料及半成品、申報稅額辦理註銷營業登記。

爰依前述規定聲請酌定清算人之報酬。

三、經查,聲請人經本院於100 年9 月21選派為清算人,並自10

0 年9 月29日起至100 年12月1 日共參與並主持遠茂公司清算人暨主管會議十次以處理聲請人前揭所述遠茂公司與債權人兆豐國際商銀行間之債權暨其他債權之清償,並對遠茂公司之債務進行追償,另處理遠茂公司在台灣之資產及美國子公司之財務等情,有本院100 年度司字第43號民事裁定、歷次會議議事錄、資產負債表等件附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 年度司字第43號聲請卷核閱屬實。本院審酌聲請人於受本院選派並任清算人後,定期召開清算人暨主管會議,討論遠茂公司債權之收取、債務之清償,並處理遠茂公司相關設備、資產,且每次開會討論及決議事項繁多,以每次開會所需支出之時間及勞費,認每次開會以12,000元之標準核算報酬,尚堪相當,爰酌定聲請人任清算人之報酬額為120,000元。

四、依公司法第325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書記官 謝國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酌定清算人報酬
裁判日期:201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