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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司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63號聲 請 人 岡部彰二即日商菱三商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之清算人相 對 人 日商菱三商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日商菱三商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村上徹也(居留證號碼:OC00000000、護照號碼:M0000000

0 ,連絡地址:新竹市○○路○○○ 巷2 之2 號7 樓之1 )為日商菱三商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日商菱三商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日商菱三商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清算人,日商菱三商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於民國100 年10月呈報清算完結,茲因日商菱三商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清算程序業已終結,為此依公司法第33

2 條規定,聲請指定村上徹也為日商菱三商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向本院聲報日商菱三商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已於民國100 年10月17日檢附日商菱三商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證明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現金收支明細表、固定資產表、清算分配報告表、清算申請書收據聯、監察人查核報告書等件,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1 號呈報清算人、100 年司司字第158號清算完結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村上徹也為日商菱三商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