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保險字第15號原 告 陳柏鴻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聲請訴訟救助亦經駁回確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