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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審訴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審訴字第1號原 告 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複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被 告 恩河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柏宏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助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貳拾伍萬零壹佰壹拾叁元,及均自民國一00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柒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依據被告與讓與系爭債權予原告之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工研院)所簽訂之經濟部技術處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專案契約書第二十六條之約定,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書乙份在卷可按,是本件被告之住所及營業所在地雖非在本院轄區,惟按上開說明,本院對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第三人工研院與被告恩河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恩河公司)於民國(以下同)96年12月1日簽訂「經濟部技術處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 R)專案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原證一),該計畫之經費共計750萬元,其中包括工研院代經濟部撥給被告公司之補助款300萬元,及被告恩河公司之自籌款450萬元,依系爭合約第六條「經費收支處理」各款之規定,被告恩河公司執行計畫之各項費用之支出,應取具合法之原始憑證,其內部憑證應內部核程序辦理,於本計畫完成或契約經終止、解除時,如有需繳回補助款者,應於完成終止後十五日內一併返還,如經催告仍未繳還者,工業技術研究院得提交仲裁或訴訟,因被告恩河公司未繳或遲繳,致工研院產生訴訟費、律師費、顧問費與其他之損失及相關費用、利息等,概由被告恩河公司負擔。另依系爭契約第十八條之約定,被告恩河公司之代表人即被告陳柏宏,應就本契約有關之義務及責任,負連帶保證責任。茲因被告恩河公司於進行本件系爭合約期間,就「U化農場之無線智慧型感測系統開發計畫」之執行,計畫執行期間自96年12月1日至98 年5月31日,經會計師之結算報告可知(原證二),被告恩河公司經結算後尚需繳回補助款219萬元。SBIR計劃辦公室乃分別於98年9月25日及98年11月4日催告被告恩河公司儘速繳回,被告恩河公司均置之不理。嗣工研院將其就系爭契約之權利義務移轉予原告,並於96年12月31日致函被告公司(原證五),另就本件系爭契約所涉之補助款及孳息之返還請求權等,亦業經工研院讓與移轉予原告,並於經濟部網站公告(原證六),是以原告自有權依系爭合約之前揭規定,請求被告二人連帶繳回補助款219萬元及依系爭契約第14條第2項第2款所約定之專戶孳息113元。詎原告於99年12月20日寄發存證信函催繳後,被告恩河公司竟置之不理,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及連帶保證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二人連帶返還溢領之補助款219萬元、專戶孳息113元,並依系爭契約第6條第5款之約定,請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花費之律師費用6萬元,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250,11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二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書、會計師結案報告書、汐止郵局99年12月20日第763號存證信函及回執、律師費收據、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96年12月31日工研轉字第0960018937號函、經濟網站公告資料各一件(均影本)為證,被告二人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據系爭契約書之約定,以及連帶保證、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其2,250,113元(含本件律師費6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0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裁判案由:返還補助款
裁判日期:2011-03-31